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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新规:缺陷轮胎列入汽车召回范围
发表时间:2013-3-8

 日前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稿》)。新条例规定,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,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证。让众多车主欣喜的是,新条例不但增加“强制性召回”,并加大惩罚力度,还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。

  新条例中,条例召回内容有所扩大,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及退货。其中,新条例特别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,第26条规定:“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,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;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,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。”
  受锦湖轮胎事件波及的该品牌中山经销商告诉记者,轮胎未列入召回范围前,商家往往会以“使用不当”或是“使用后概不退换”等理由来搪塞,列入召回后,消费者可以直接投诉到国务院质检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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